申请人:陆忠,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薛斌,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方红,女,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陆忠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薛斌、方红名下财产人民币600,000元并以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薛斌、方红名下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520元,由申请人陆忠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蒋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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