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怡,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银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XXX号XXX幢XXX室。
第三人:夏卫,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凯旋新村XXX号XXX室。
本院受理原告陆怡与被告孙建、第三人上海银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夏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第三人上海银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夏卫送达,需向第三人上海银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夏卫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张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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