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惠,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唐啸宇,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腾瑶,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卫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德斌。
原告陆惠、唐啸宇与被告上海卫驰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2018年9月18日,原告陆惠、唐啸宇以本案相关事实与被告涉嫌刑事犯罪有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陆惠、唐啸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惠、唐啸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惠、唐啸宇承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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