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惠健,男,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伟良,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磊,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陆惠健与被告龚伟良、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龚伟良送达,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薛桂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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