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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龚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市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某某诉被申请人龚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龚某某、黄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81,632.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龚某某、黄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81,632.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陆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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