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惠明,男,1953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满元,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卫忠,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陆惠明诉被告庄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惠明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惠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宋 健
书记员:陈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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