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惠荣,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君,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富海,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志清,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惠荣与被告尤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2018年10月11日,陆惠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陆惠荣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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