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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惠荣与尤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惠荣,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君,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富海,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志清,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惠荣与被告尤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2018年10月11日,陆惠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陆惠荣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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