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陆慕贤、张淑龙等与刘志勇、林霞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慕贤,女,193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张淑龙,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张淑海,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张淑珍,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建宇,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勇,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林霞君,女,195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琳琳,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佳华,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陆慕贤、原告张淑龙、原告张淑海、原告张淑珍与被告刘志勇、被告林霞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慕贤、原告张淑龙、原告张淑海、原告张淑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建宇,被告刘志勇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3月21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林霞君及其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琳琳、刘佳华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6月20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林霞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慕贤、原告张淑龙、原告张淑海、原告张淑珍共同诉称:2018年8月原告发现阳台附近的雨水管道顶部有漏水现象,遂向上海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报修,物业多次去被告家检查,但被告不配合,为此原告陆慕贤要求居委会解决并向派出所报警,但被告还是不配合。2018年9月1日下暴雨,造成漏水很大,原告报警之后被告同意物业上门维修,物业换了被告阳台破裂的下水管道后就不漏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1、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被告刘志勇、被告林霞君共同辩称:2018年9月1日之前原告家老人来敲被告家门,说有漏水下去,但被告看了后发现完全没有漏水。过了几天原告家老人又在楼道拦住了被告,说又有水漏到原告家,被告仔细勘察了还是没有发现阳台上有水。被告阳台没有进水管,也没有洗衣机,只有一根下水管道。因被告将阳台和卧室打通并铺设了实木地板,如果漏水肯定会漏到地板,但被告阳台没有任何水迹。第三次原告家老人又找到被告,还报了警。被告去检查了原告家,这时204室也说漏水了,被告又去204室检查,发现204室将阳台原雨水管道和水斗拆除了,在水斗的上下做了两个90度弯头,两弯头中间有1.8米,还将阳台雨水管移了20厘米左右,分别通向2楼和3楼的雨水管道,因为2018年下暴雨水反流,才漏了水。而原告自己也将原阳台雨水管道上的水斗拆除了,改装了阳台的雨水管道,没有水斗了。而被告404室现阳台雨水管道和水斗都在,没有动过,只是将阳台的雨水管道用木板封闭的,但木板可以打开。所以被告告诉原告家老人是204室将雨水管道改了弯管,导致雨水管堵塞水反流到304室阳台顶部才造成的漏水,老人遂答应找物业去处理。原告向物业报修后,物业上门要求让被告填写水管报修单,因被告认为没有漏水,就拒绝填报修单。但原告一定要被告换水管,最后在居委会主任的担保下被告阳台换了水管,现虽然换水管后至今没有漏水。但被告坚持认为自己404室没有漏水,水管也没有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上下楼邻居,原告陆慕贤系原告张淑龙、原告张淑海、原告张淑珍之母。原告陆慕贤、原告张淑龙及原告陆慕贤丈夫张某某为上海市普陀区泰山三村XXX号XXX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张某某已去世。四原告均为其继承人。两被告为上海市普陀区泰山三村XXX号XXX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原、被告房型相同,双方在装修时均将阳台的门和窗及部分墙体拆除,扩大了其卧室的面积。2018年8月3日物业因阳台漏水至3楼至被告404室检查;同月21日原告方因漏水报警。同月23日,物业因阳台雨水总管漏再至被告404室检查;2018年8月24日物业因404室阳台部位雨水管已坏,影响了304室正常生活,向被告刘志勇出具《督促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等。同年9月8日物业至被告404室调换了阳台雨水总管。因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审理中,因两被告对物业向被告刘志勇出具《督促整改通知书》真实性不认可,内容也有异议。坚持认为被告家没有漏水,阳台水管也没有坏。原告房屋漏水与被告无关。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原告房屋损坏原因、范围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2019年5月15日该站出具沪房检司鉴第2019-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为:1、经现场检测分析,被鉴定304室阳台、南卧部分装修受潮损坏情况属实,主要与楼上404室阳台西北角雨水立管破损漏水有关。2、304室装修受潮损坏现状一定程度影响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应尽快给予修缮。修缮建议为:(1)南卧:平顶及四周墙面修粉涂料;南墙木门套拆换;复合地板及相邻踢脚板拆换。(2)阳台:平顶修粉涂料;西侧吊橱整体拆换。(3)修缮施工时应做好修复部位以外装饰及家具的遮盖保护。经质证,原被告对上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另查,2019年5月14日物业出具《情况说明》,大致内容为:2018年8月,物业几次到被告404室检查雨水总管漏水情况,404室未配合。2018年9月初大暴雨后,再次上门维修,404室自行拆除装修,物业将破损的雨水总管进行了调换,至今未发现漏水情况等。经质证,被告刘志勇对上述物业的情况说明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双方房屋建造时,阳台上的公共雨水管道为开放式,在接近阳台雨水管的下方地坪上建有地漏。该设计便于物业维修保养公共管道,即使公共管道发生破损或堵塞溢水时,阳台地漏可发挥泄水功能。现被告装修时将其房间原通向阳台的门窗等拆除,将房间与阳台打通后,因房间与阳台原有门槛被拆除,积水轻易漫延至被告卧室,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程度加重。且被告将其阳台雨水管道和水斗用木板封闭,虽然木板可以打开,但不能轻易发现阳台的雨水管道破裂。
  2018年8月3日起物业几次到被告404室检查雨水总管漏水情况,同月21日原告方因漏水报警,同月24日物业向被告刘志勇出具了《督促整改通知书》。因被告拒绝配合物业维修,使原告房屋受损扩大。同年9月8日经物业及有关部门调解,被告自行拆除了雨水管道外的装修后,物业才将破损的雨水总管调换了,未再发现漏水情况。但至本案审理中,被告仍坚持认为自己404室没有漏水,水管也没有坏。现经有关部门鉴定,原告房屋的受损主要与被告404室阳台西北角雨水立管破损漏水有关。故两被告作为404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对原告房屋因漏水造成的修复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至于赔偿的数额,有关部门已明确了修复范围及修复方案,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将根据本案系公共管道破裂漏水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的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志勇、被告林霞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慕贤、原告张淑龙、原告张淑海、原告张淑珍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等经济损失人民币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依琳

书记员:裘雪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