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文华,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浩,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君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文华与被告上海天禹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天禹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1.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天禹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1.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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