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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斌与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斌,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静,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原告陆斌与被告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中,原告陆斌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申请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均由原告陆斌负担。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卫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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