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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斌与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斌,男,1991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婷婷,女,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陆斌与被告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龙兴独任审判。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同日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沈婷婷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的利息起算时间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11月以女儿交付小学学费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出于同情向被告出借了2万元,并以手机支付宝转帐方式分两次支付给了被告,约定于2019年2月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还款,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沈婷婷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11月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以手机支付宝转帐方式分两次支付给了被告2万元借款。被告口头承诺于2019年春节归还原告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向被告催讨无效后,遂诉于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帐电子回单、原、被告通话录音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并经本院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成立,双方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斌借款2万元;
  二、被告沈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陆斌借款利息(以本金2万元,按照年息6%,自2019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沈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纪照洪

书记员:蔡龙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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