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昌平,男,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虞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忠,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陆昌平与被告上海虞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被告上海虞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同日,原告以双方纠纷已与(2019)沪0151民初4576号案件一并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陆昌平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昌平负担。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黄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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