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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晓波与王瑜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晓波,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瑜斐,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晓波与被告王瑜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陆晓波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原告分三次共计出借给被告350,000元,后被告陆续归还本金71,400元,尚余本金278,600元及利息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78,6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78,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被告王瑜斐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王瑜斐户籍地虽然在上海市杨浦区双阳一村XXX号XXX室,但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弄XXX号XXX室。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也不在上海市杨浦区,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海峰

书记员:毕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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