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晓燕,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永喜,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芳,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贵凤,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必良(系被告沈贵凤丈夫),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晓燕诉被告沈贵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晓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永喜、许丽芳,被告沈贵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必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晓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拆除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外开式防盗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相邻邻居。被告安装的外开式防盗门,对原告卫生间的通风、采光及清洁等造成一定的影响。现因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沈贵凤辩称,被告于2001年入住时就将防盗门改为外开式。2018年6月,原告入住后安装了外开式防盗门,影响了被告的出入。后因协商无效引发诉讼,被告胜诉,但至今未申请执行,为此原告起诉被告。被告认为安装的外开式防盗门对原告没有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晓燕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被告沈贵凤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承租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现原告以被告安装的外开式防盗门影响其卫生间通风、采光,并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照片、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018)沪0115民初81892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安装的外开式防盗门,开启时遮挡了原告卫生间窗户,对通风采光造成一定的影响,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妨碍,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益的妨害,故原告要求其拆除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贵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外开式防盗门拆除。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沈贵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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