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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晶晶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晶晶,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峰,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陆晶晶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晶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3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起原被告系单位同事,2018年底被告离开公司了。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2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给付被告共计95.1万元。截止2018年7月20日被告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已归还777,700元,还欠17.33万元。本案无借条,因为前期被告是快借快还的,2019年7月被告称眼睛做了手术看不见不能写借条,之后联系不上被告。原告微信、短信向被告催讨过,2019年6月17日原告向虹口法院提出要求李峰和上海郗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69.35万元,诉状中称李峰向原告提议成立公司,要求原告投资5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2月21日转账给李峰个人账户12万元、8万元、30万元,合计50万元。2017年2月28日原告与上海郗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上海郗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原告出资50万元,各方同意注册成立公司委托自然人李峰,甲方栏内李峰签名,乙方由原告签名。诉状还称李峰除了要求原告投资50万元以外,还从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7月20日先后向原告借款95.1万元,已还757,500元,尚欠193,500元。在原告的计算清单内将部分钱款作为利息扣除了。不扣除这些部分钱款的话剩余钱款是17.33万元。虹口法院商事庭审查后认为不是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纠纷,要求原告变更诉请: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2、被告一上海郗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50万元。3、被告二李峰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两被告承担。因为被告未到庭,虹口法院公告处理。计算清单显示2016年12月9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2月21日转账给李峰个人账户12万元、8万元、30万元,合计50万元。原告将50万元算在投资合作协议里了。部分钱款在本案诉请时间段内,但实际上2017年2月21日之前只有50万元被告没有归还,其余都是双方经济来往,都是清账的。至于2016年12月14日原告的5万元,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归还5.1万元,1,000元当时算作利息,本案中按扣除本金计算。2017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借款5,000元,当天归还5,000元。另一种算法,从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7月20日都是本案中原告借给被告的钱,扣除2017年3月10日以后被告的还款,剩余的部分原告主张173,300元。故诉讼来院。
  被告李峰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如下: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显示,付款方陆晶晶,收款方李峰,支付宝流水号……1178,付款时间2016-12-1406:57:57,付款金额50,000,摘要转账;付款方陆晶晶,收款方李峰,支付宝流水号……3232,付款时间2017-01-2316:22:41,付款金额5,000,摘要转账;付款方陆晶晶,收款方李峰,支付宝流水号……9558,付款时间2017-03-1009:54:55,付款金额8,000,摘要转账;付款方陆晶晶,收款方李峰,支付宝流水号……7960,付款时间2017-03-2021:14:43,付款金额6,000,摘要转账;付款方陆晶晶,收款方李峰,支付宝流水号……5698,付款时间2017-07-1015:01:08,付款金额3,000,摘要转账;付款方陆晶晶,收款方李峰,支付宝流水号……9617,付款时间2017-11-0819:44:14,付款金额5,000,摘要转账;付款方陆晶晶,收款方李峰,支付宝流水号……8426,付款时间2017-12-1618:01:38,付款金额500,摘要转账。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显示,户名陆晶晶,记账日期2017-03-31,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5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05-22,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4,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07-19,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5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08-04,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5,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09-08,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7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09-18,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1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09-24,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1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0-01,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2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0-01,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1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0-10,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1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0-12,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2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0-14,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3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0-27,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5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0-30,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5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0-30,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3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1-22,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15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1-22,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3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1-24,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6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1-27,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105,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8-03-14,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5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8-06-12,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13,5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8-06-15,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8,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8-06-27,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7,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8-06-28,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3,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8-06-28,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4,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8-07-02,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19,000,对手信息李峰。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显示,陆晶晶,币种人民币/单位元,交易明细信息如下,交易单号……1502,交易时间2017-11-0717:18:57,交易类型转账,收/支/其他支出,交易方式工商银行,金额5,000,交易对方李峰。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显示,户名陆晶晶,记账日期2016-12-20,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51,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03-18,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8,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04-28,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5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07-19,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3,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09-01,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50,000,对手信息李峰;
  记账日期2017-09-15,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1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09-22,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1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0-13,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20,45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0-19,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7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1-10,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6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1-10,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5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1-10,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8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1-28,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2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1-28,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1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7-12-15,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2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8-01-12,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8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8-01-16,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8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8-02-05,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30,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8-04-02,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5,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8-06-27,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17,000,对手信息李峰;记账日期2018-07-20,货币人民币,交易金额30,000,对手信息李峰。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显示,付款方李峰,收款方陆晶晶,支付宝流水号……2147,付款时间2017-01-2316:12:45,付款金额5,000,摘要转账;付款方李峰,收款方陆晶晶,支付宝流水号……6895,付款时间2017-05-0908:20:26,付款金额1,200,摘要转账;付款方李峰,收款方陆晶晶,支付宝流水号……3183,付款时间2017-05-1710:56:27,付款金额700,摘要转账;付款方李峰,收款方陆晶晶,支付宝流水号……4043,付款时间2017-10-0218:00:40,付款金额10,200,摘要转账;付款方李峰,收款方陆晶晶,支付宝流水号……8148,付款时间2018-06-2921:04:23,付款金额4,000,摘要转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显示,陆晶晶,币种人民币/单位元,交易明细信息如下,交易单号……3240,交易时间2017-09-0814:39:58,交易类型转账,收/支/其他收入,金额1,650,交易对方李峰;交易单号……9775,交易时间2017-12-2011:03:35,交易类型转账,收/支/其他收入,金额500,交易对方李峰。
  审理中,原告出示视频,视频显示,陆晶晶,你欠我多少钱?李峰,70多万吧。陆晶晶,什么时候能还呢?李峰,等车弄好,应该1至2个月。陆晶晶,车什么时候弄好?李峰,1至2个月,现在没数。陆晶晶,那就最迟10月份,9月底10月初。李峰,差不多。
  原告表示,70多万包括虹口法院案件的50万,本案的173,300(之前193,500)元及口头约定的利息。
  审理中,原告表示,对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7.33万元。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视频资料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33万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李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晶晶借款人民币173,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83元,由被告李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曹佩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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