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松兵,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卫红,女,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陆松兵与被告吴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松兵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松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松兵负担。
审判员:沈敏华
书记员:黄菲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