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林根,男,194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东妍,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蕾,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智库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军。
被申请人:上海传富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彭爱斌。
申请人陆林根与被申请人上海智库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传富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沪0107民初789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智库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传富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1,598.9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陆林根与案外人陆某、季某某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宜川三村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沪02民辖134号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2019年6月11日,申请人陆林根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应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林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智库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传富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1,598.90元和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陆林根与案外人陆某、季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宜川三村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吴剑峰
书记员:韩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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