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树民,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顾晓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慧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珉,经理。
被告:上海赛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叶珉,经理。
原告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叶珉、顾晓静、上海慧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赛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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