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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赵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某,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4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毓琦,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与被告赵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因被告赵某某提出本案涉及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属问题,现被告赵某某之子赵雷已另案起诉,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另案尚未审结,请求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朱  红

书记员: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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