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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陆某某,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于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宇昕,男。
  第三人:黄某某,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东垞黄厝292号。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上某某、第三人黄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黄某某为第三人。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2019年1月14日,被告以涉案游戏账户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与原告无关为由,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请求,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某某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陆某某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  钰

书记员:吴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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