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某某,女,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蓉,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史某某,男,194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陆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史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曲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史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曲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陆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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