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女,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某某,女,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时某某送达,需向被告时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薛桂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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