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某某,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申请人陆某某诉被申请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66,0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1,466,0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庆阳
书记员: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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