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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某某,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皎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某,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陆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韩  伶

书记员:杨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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