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桂R****8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贵港市港南区X420线26km+600m处(即贵港市港南区**镇***路段)与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车某某失控驶出路面,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受伤、车某某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陆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及死者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协议全部赔偿了死者家属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7月30日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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