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大道**路口路段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春平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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