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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22时许,陆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35MG/100ML)驾驶桂R****0号二轮摩托车在港南区中山南路南江村红绿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于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基好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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