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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3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大道中**豪庭*座*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大道中**豪庭*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5时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5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路豪景公寓对开路段处失控倒地,造成陆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某某

                                 2020年9月1日

附:

1. 被告人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4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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