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其居住的英德市**小区东门保安室旁的快递室多次盗窃被害人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陈某甲、潘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陈某乙等人的快递,涉案金额约7000多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陆某某居住的英德市龙山庄D1栋303房起获大量赃物。
被告人陆某某事后由其父亲陆国京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甲、杨某甲、黄某乙、陈某甲、潘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陈某乙的损失,并获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衣物、化妆品等;
2.书证:被告人陆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黄某甲等人陈述;
4.证人郑某某证言;
5.被告人陆某某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7.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望权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6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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