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WuArthur(邬达川),男,1949年5月2日出生,具体住址不详。
被告:WuArthur(邬大川),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具体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WuArthur(邬达川)、WuArthur(邬大川)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两被告身份信息、住所及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两被告身份信息、住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确认两被告的主体资格。可视为原告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敏蕾
书记员:邵 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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