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5****,满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小区**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2日15时许,陆某驾驶冀H**号本田轿车,携带疑似冰毒晶体,自本市兴隆县前往本市双桥区,途径李家营高速口时,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查获。经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陆某携带的疑似冰毒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该疑似冰毒晶体合计29.8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称量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为29.8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明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陆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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