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1,男,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梁菊贤(系原告陆某1母亲),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星火农场海滨二村XXX号东门103室。
原告:陆某2,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成,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3,男,1947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某4,女,1960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某5,女,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1,女,195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2,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3,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某4,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某6,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某7,男,1998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某8,男,1972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某9,女,1995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金某某,女,1947年8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方某,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唐某,女,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陆某1、陆某2诉被告陆某3、陆某4、陆某5、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陆某6、陆某7、陆某8、陆某9、金某某、方某、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剑峰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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