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1,女,196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陆某2,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3,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陆某1、陆某2与被告陆3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陆某1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陆某1、陆某2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1、陆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1、陆某2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姚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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