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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1、陆某2等与苏某某、陆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某1,女,195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2,女,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3,女,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杰,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4,男,199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5,女,200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195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1、陆某2、陆某3与被告苏某某、陆某4、陆某5、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查明事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陆某1、陆某2、陆某3与被告苏某某、陆某4、陆某5、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马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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