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1,女,195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2,女,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3,女,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杰,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4,男,199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5,女,200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195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1、陆某2、陆某3与被告苏某某、陆某4、陆某5、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查明事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陆某1、陆某2、陆某3与被告苏某某、陆某4、陆某5、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马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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