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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1、陆某2等与陆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某1,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陆某2,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陆某3,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4,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陆某1、原告陆某2、原告陆某3与被告陆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红霞

书记员:金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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