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1,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陆某2,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陆某3,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4,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陆某1、原告陆某2、原告陆某3与被告陆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红霞
书记员:金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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