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1,女,194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陆某2,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陆某3,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陆某4,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陈元奇,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5,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夏某某,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陆6,女,200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唐磊运,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7,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庄某1,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庄2,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陆某8,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陆某9,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2(系陆某9配偶),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陆某10,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鲍某某,女,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10(系鲍某某配偶)。
第三人:陶某1,女,201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东余杭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陶2(系陶某1父亲),住上海市普陀区清峪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原告陆某1、陆某2、张某某、陆某3、陆某4与被告陆某5、夏某某、陆6、陆某7、庄某1、庄2、陆某8、陆某9、陆某10、鲍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当事人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高行玮
书记员:吴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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