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3。
原告:陆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陆某7,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8,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某1、陆某2、陆某3、陆4、陆某5、陆某6与被告陆某7、陆某8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陆某1、陆某2、陆某3、陆4、陆某5、陆某6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收集证据需要,暂时撤回起诉,待证据收集齐全后再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1、陆某2、陆某3、陆4、陆某5、陆某6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400元,共计4,230元,由原告陆某1、陆某2、陆某3、陆4、陆某5、陆某6负担。
审判员:陈 群
书记员:董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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