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某,女,193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江西北路XXX号。
法定代理人:陆某3(系周某某之子,即本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陆某4,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江西北路XXX号。
上列两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志华,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陆某3,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江西北路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范某某,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江西北路XXX号。
被申请人:陆某1,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陆某2,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王某,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郭某某,女,201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郭某某之母,即本案被申请人之一)。
上列四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妮,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1、陆某2、王某、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陆某3、范某某、陆某4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沪0109民初18974号民事裁定,冻结周某某、陆某3、范某某、陆某4名下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陆某1、陆某2、王某、郭某某申请撤诉,周某某、陆某3、范某某、陆某4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现申请人周某某、陆某3、范某某、陆某4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故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周某某、陆某3、范某某、陆某4名下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赖维娜
书记员:孙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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