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1,男,194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陆某2,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陆某1与被告沈某某、陆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陆某1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1撤诉。
审判员:王静波
书记员:王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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