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1,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某2,男,1953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陆某3,女,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王某某,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4,男,193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卫德海,男194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西村XXX号。
被告:陆某5,女,195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1与被告陆某2、陆某4、卫德海、陆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