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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陆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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