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桂富,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沈小华,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陆子铭,男,201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苗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天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坚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桂富、沈小华、陆子铭与被告方兴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陆桂富、沈小华、陆子铭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桂富、沈小华、陆子铭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桂富、沈小华、陆子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5.80元,减半收取计11,732.90元,由原告陆桂富、沈小华、陆子铭负担。
审判员:荣琼英
书记员:潘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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