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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梅荣与黄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梅荣,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丽萍,女,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梅荣诉被告黄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梅荣于2019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陆梅荣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梅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陆梅荣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倪军燕

书记员: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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