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峰,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杰。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上海三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了《资产处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告汇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120,000元,期限12个月,年化利率11.5%,到期后原告可获得133,8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一直拖延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理财本金人民币1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3,8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9,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有《资产处置委托代理协议书》,该协议第十四条对争议解决约定为“……,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乙方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在该协议中,作为乙方的被告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徐家汇国际大厦6楼”。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由乙方经营地法院管辖,并同时在合同中披露了乙方的地址是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上述约定依法应当有效,应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的地址确定为管辖法院。鉴于上述地址属上海市徐汇区,故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齐北海
书记员:周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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