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正明,男,194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何勇,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科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何勇,执行董事。
被告:中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何勇,执行董事。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宁,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陆正明与被告科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何勇、中净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经原告陆正明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追加马宁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陆正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正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正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正明负担。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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