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洲,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陆洋,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龙斌,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飞云,职务不详。
原告陆洲、陆洋与被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陆洲、陆洋诉称,原、被告签订《商铺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其所有的商铺进行经营管理,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过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被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XXX弄XXX号全幢,故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委托招商经营管理合同》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合同上载明在上海市松江区签订,故本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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