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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华与倪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海华,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萌利,女,1982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陆海华与被告倪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宏美

书记员:甄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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