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陆熊与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熊,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熊与被告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熊与被告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工资报酬50万元(25万/年*2年)。事实和理由:原告原为被告公司员工,2015年1月退休,之后仍在公司继续工作,并于2015年5月被任命为副总,同年又兼任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分公司)负责人直至2018年10月25日,但被告自2017年11月起不再支付原告报酬。原告认为,虽然2017年9月11日其向被告提出不再参与考勤,但原告仍参与江苏分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因此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原告报酬。
  被告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辩称,2017年9月原告邮件通知被告不再参与考勤。实际当月起不再为被告公司和江苏分公司提供劳务,不接受被告管理,故停发原告自2017年11月起的工资。原告担任江苏分公司负责人仅是挂名,实际上也没有提供任何劳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6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2015年1月原告退休后被告继续聘用原告,双方未签订劳务协议。2017年9月11日原告邮件通知被告不再参与考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至2017年10月。
  还查明,2015年5月,原告被任命为被告副总。江苏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7月9日由邱德才变更为陆熊,2018年10月25日由陆熊变更为沈磊。
  2019年10月21日,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工资及相应福利费用共计50万元。仲裁委以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工资报酬,仅提供企业公示信息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邮件,上述证据既无法证明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原被告继续维持劳务关系,亦无法证明原告在上述期间为被告提供劳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陆熊要求被告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工资报酬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陆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雅萍

书记员:陆  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