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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熠与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陆熠,女,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忠,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叶解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上海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龙九,男,195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陆熠与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龙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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