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玮,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苏颖,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凤英,女,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陆晓君,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张副华,女,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陆玮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上海市浦东新区听民路242弄1栋西单元10号1403室、上海市青浦区尚茂路366弄3栋西单元703室房屋,冻结被申请人陆凤英、陆晓君、张副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450,062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申请人陆玮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XXX室、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街道墅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陆玮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二、查封申请人陆玮名下的上海市嘉定区墅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三、查封上海市浦东新区听民路242弄1栋西单元10号1403室房屋;
四、查封上海市青浦区尚茂路366弄3栋西单元703室房屋;
五、冻结被申请人陆凤英、陆晓君、张副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450,062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陆玮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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