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瑾娴,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周渊芳,女,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达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岚,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瑾娴、周渊芳诉被告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伽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渊芳、陆瑾娴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被告万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达明、徐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渊芳、陆瑾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万伽公司对周渊芳、陆瑾娴所有的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受损部位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周渊芳、陆瑾娴系母女关系,上述房屋为顶层复式结构,周渊芳、陆瑾娴为房屋的权利人。2019年5月23日万伽公司清洗水箱,未按通知的时间提前放水,水箱内的水瞬间从管道倾泻至房屋内,造成室内地板、楼梯、天花板、墙体等部位严重受损,床上用品、床、衣橱、电视柜等浸水受损。事件发生后,周渊芳、陆瑾娴和万伽公司交涉,得不到的解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万伽公司辩称,原告方对下水管道进行了改装,万伽公司没有证据,现经司法鉴定,明确进水原因系露台天沟排水管排水不畅,万伽物业同意按照司法鉴定意见对房屋受损部位进行修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万伽公司为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345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周渊芳、陆瑾娴为该小区2号1402室(以下简称1402室)房屋权利人。1402室房屋为第14至第15层的复式结构房屋。
2019年5月21日,万伽公司通知将于2019年5月23日对小区的供水水箱进行清洗与消毒。2019年5月23日上午,万伽公司清洗2号楼的屋面水箱,水排至15层露台后,露台地面积水,水沿15层露台进入1402室西面卧室,复式房屋的上下层室内装修受损。事后,万伽公司对屋面水箱排水管进行了改造,改造后,万伽公司清洗水箱时,1402室房屋未出现进水现象。因双方对修复受损的室内装修未达成一致意见,周渊芳、陆瑾娴诉至法院。
审理中,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受本院委托对1402室进水原因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报告。司法鉴定意见如下:1、1402室房屋目前主要存在木地板变形,客厅吊顶粉刷起皮脱落、筒灯松动,木楼梯受潮变色、阳台平顶粉刷受潮霉变等损坏现象。上述损坏主要与清洗屋面水箱、15层露台天沟排水管排水不畅等因素有关。2、建议拆换室内起拱变形的木地板和受潮变色的木楼梯线脚。3、建议翻做客厅北侧石膏板吊顶。4、建议对阳台平顶受潮霉变的粉刷进行斩粉处理。
经法庭质证,原、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万伽公司作为1402室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清洗小区公共部位的屋面水箱时,未保证2号楼15层露台天沟排水管的排水畅通,积水进入周渊芳、陆瑾娴所有的1402室房屋,导致室内装潢受损,万伽公司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渊芳、陆瑾娴要求万伽公司修复受损部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修复工程出具了方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2、3、4条对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室内装修受损部位进行修复。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共计15,040元由被告上海万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艺萍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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